经济适用房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 1.购买对象的条件要求� 目前,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 本市城镇居民� 即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 ② 中低收入家庭� 每年,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职工收入的情况制定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目前本市城近郊区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城镇居民家庭。� ③ 家庭无房或住房未达标� 无房或未达标,是针对职工或其配偶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与否及面积多少而言的。具体含义如下:� 无房:指职工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 未达标:是指职工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面积未达到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主要是以相对应的机关工作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准。机关工作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具体如下表:机关工作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表职级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平方米) 机关公厅简务员 科级以下 60 正、副科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 70 副处级、25年(含)以上工龄正改闹、副科级 80 正处级 90 副局级 105 正局级 120 副部级 190 正部级 220 机关工勤人员 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扮歼裤的普通工人 60 技术工作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和普通工人 70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 80 2.优先购买对象� 以下人员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 ①历史文件保护区的外迁居民;� ②"十五"期间危改外迁居民;� ③市政建设和环境整治拆迁居民;� ④奥运场馆建设拆迁居民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程拆迁居民;� ⑤标准租私房户和申请租金补贴购房的廉租家庭。� 3.家庭收入的核定� ① 家庭收入的含义和计算� 家庭收入的含义:主要是指职工的以下几项收入之和:� a.工资、薪金所得;� b.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c.住房补贴;� d.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e.劳务报酬所得;� f.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g.其它所得。� 家庭收入的计算: a.职工家庭收入按上述核定项目,以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b.家庭收入按夫妇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 ② 家庭收入的核定� 主要是通过居民自己填写《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并由购房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来进行核定的。� ③ 可免予核定家庭收入的购买对象� 以下两种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不核定其家庭收入,凭有关证明购房:� a.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 b.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4.购房面积的核定� 这里的购房面积,指的是每个中低收入家庭所能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最高面积标准。购房面积的核定,采用以下方法(步骤):� ① 确定购房总价标准� 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总价标准。� ② 确定购房最高面积标准� 用具体所购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去除购房总价标准,所得到建筑面积,即为职工购买特定经济适用房项目所能获得的最高面积标准。� 5.购房手续的办理� ①领取有关表。申请购房家庭按不同类别到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单位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一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民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以上表格可以按标准格式复印,也可以从北京市建设网(http://www.bjjs.gov.com.cn)下载。� ②须核定家庭收入的申请购房人,应如实填写核定表,并交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③不需要核定家庭收入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a.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中或教师的家庭,如实填写审批表并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b.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核表,并持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④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 ⑤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购房申请人须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⑥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 6.购房的税费支出� 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除了房价款以外,还需缴纳以下税费:� ①交易过程中需缴纳税费� a.契税:购房人按购房款的1.5%缴纳,对于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征收,即缴纳购房款的0.75%。� b.买卖手续费:购房人按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以下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缴纳。 c.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5‰。� d.公共维修基金: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纳。� ②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应缴纳税费� a.产权登记费:按每建筑平方米0.3元缴纳。� b.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c.印花税:每件5元。� 7.经济适用房的物业管理� 经济适用房的物业管理费收费办法和标准� 8.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性质� 与商品房产权相比,经济适用房产权在房屋所有权方面完全相同,只是在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方面有所区别,即商品房产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性质,而经济适用房产权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性质。五、经济适用房的上市出售 1.经济适用房上市的条件要求� 经济适用房的合法产权人都可以将自有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 2.经济适用房上市的税费要求� ① 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5元,买卖双方各承担50%;� ② 合同印花税:房屋成交金额的0.05%,买卖双方各承担50%;� ③ 契税:按房屋成交金额的1.5%计算,由双方约定由何方承担;� ④ 过户手续费:买卖双方各50元/套;� ⑤ 土地出让金:由买方按房价款的3%补交(已由原经济适用房购买人交纳了综合地价款部分,不需再补交该费);� ⑥ 维修基金:由买方根据卖方实际用掉的数目补交;� ⑦ 由买方交纳的其他零碎费用。� 3.上市手续的办理� ①寻找到买家后,申领上市出售表。� 经济适用房的售房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要持其它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上市交易。� ②与买家达成买卖协议,签订好买卖合同。� ③买卖双方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④买方持买卖合同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到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房屋买卖成交价的3%交付土地出让金。 ⑤买方持立契过户、出让金已缴纳的证明等文件及规定的其它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权属登记部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